据武汉晚报报道,事情大概是这样。死者姚某生于1975年,和前妻育有3个儿女,离婚后,他带着12岁的幼子在武汉生活,一年前盘下案发小店,专卖炸酱面和热干面。2月18日中午12点左右,有三个年轻人去店里吃饭,点了三碗热干面。姚某收面钱的时候,没按照招牌上的四块钱收,而是收了五元一碗。三个人中的两个对这件事没有异议,准备付钱。但22岁的胡某和老板争辩道:“牌子上写着四块钱一碗,你怎么要多收一块钱?”其实这时候,如果姚某像我们一般碰到的老板那样,说说春节时候物价贵,或者讲讲店里的情况,事情也许也就过去了。但是据旁观人说,他没有选择解释,而是直接用惯常的大嗓门吼道:“我说几块钱就是几块钱,吃不起你就不要吃”。在后来的争执里,姚某还两次掐住胡某的脖子,把他按在墙上。而已经急红了眼的胡某则直接冲到店内的案板上提起一把菜刀,挥刀砍伤姚某的一只腿和一条胳膊。然后把瘫软在地的姚某直接拖到店外的汽车边上一阵乱砍。在姚某倒地不动以后,杀人者胡某还气不过,揪着姚某的头发,对着他的脖子连砍十几刀,然后把受害者的头颅直接丢进垃圾桶里。胡某很快就被警察抓获。这起杀人事件里。杀人现场很骇人,杀人手法很骇人,但你要说凶手和被害人之间有什么深仇大恨,根本也不是,他们甚至可能一小时前都不认识。如果老板稍微和气一点,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
关于本案,我们暂不讨论行凶者是否具有“精神病”,假设行凶者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公开报道的信息,在结账时,被害人要求食客(行凶者)多支付一元钱(一碗热干面标价4元,被害人却要收5元)。在食客提出异议时,被害人恶意相向,并两次将食客“抵在墙上”。我们来探讨一下:1、面店老板(被害人)有没有过错、过错大小?2、若面店老板(被害人)有过错,是否成立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3、若被害人有过错,对被告人的量刑有何影响?
一、关于被害人过错的相关法律文件我国刑法条文中并没有“被害人过错”这一概念和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司法文件。1999年9月,更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以下简称济南会议纪要 )对于因婚姻家庭 、 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 , 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 , 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 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 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07年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18条: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2007 年更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1条: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有监护、帮教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
即被害人过错, 在我国刑法中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而在德国、瑞士等,被害人过错是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二、何为“被害人过错”部分刑事案件中,存在被害人因情感纠纷、经济纠纷、邻里纠纷、琐事争吵而引发的挑衅 、激将 、贪欲 、报复等明显的过错。被告人往往据此辩解,是对方有错在先。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被害人过错?一般认为,被害人过错行为的特征是 : , 被害人过错是一种对引发犯罪具有直接或者间接作用的行为 , 即对于被告人犯罪意图的引发或者犯罪程度的加深起到重要作用 , 与犯罪的发生具有关联性。 被害人的过错事实一般来说不是犯罪事实 , 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实施没有必然性 , 但与犯罪事实有或紧或松的关联 , 对量刑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在其主观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 即被害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具有主观意志性。 第三 , 被害人的过错是一种在法律或道德上应受否定评价的行为, 其自身具有不良性, 既可能是对法律、法规的违反, 也可能是对社会公序良俗 、道德规范的违反 , 否则不构成过错。 比如被告人为还赌债向被害人借钱, 被害人不肯, 被告人遂将其杀死。被害人不同意借钱是一种前因行为 , 但其拒绝向赌徒借钱是正当的 , 不具有不良性 , 因此不构成过错。
三、刑事辩护中常见的“被害人过错”事由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认定被害人过错时,通常需要确定两个问题:一是被告人是因遭受被害人行为的挑衅或者刺激而失去自我控制实施不法行为。二是被害人行为的挑衅或刺激足以使一个合理人实施与被告人相同的行为。难点在于,行为人被激怒到何种程度,才可降低对其实施合法行为的期待?判断被告人对于被害人行为做出的回馈反应是否符合社会期待,首先需要判断被害人行为的不当程度,其次要看被害人行为的不当程度与不法行为危害程度的差异。实践中,辩护人以被害人过错作为辩护理由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被害人行为违反法律层面的义务,分为两类,一类是:被害人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但是其违反了婚姻法上的夫妻忠诚义务、民法上的契约义务等法律层面的义务 。类是:被害人先行实施暴力行为。行为人因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而实施不法行为。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在被害人行为违反法律层面义务的案件中,法院无一例外地认可辩护人所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理由。 二是被害人行为违反道德准则。比如被害人同时和几个人建立恋爱关系,被告人因此杀害被害人。因为被害人的行为违反道德准则,破坏被告人的合理期待,可以构成被害人过错。 三是被害人行为激化双方矛盾。四是被害人先行言语挑衅。刑事案件中此类情形居多,但是一般认为不成立“被害人过错”。本文认为,面店老板违反“明码标价”合同契约义务和被害人先行实施暴力行为,违反法律层面的义务的行为,可以成立被害人过错。
四、被害人过错的大小在济南会议纪要中,明确“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才能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显然,并非一点“鸡毛蒜皮”的事情都可以认定为被害人严重过错。一般认为,被害人过错分为罪错、 严重过错和一般过错; 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 推动型过错和冲突性过错。
罪错是指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引起了行为人的加害行为。 这种情况下 ,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严重过错又称明显过错。 济南会议纪要使用的是明显过错的提法 , 指被害人的过错比较严重 , 达到违法的程度, 以致引起被告人实施犯罪。 一般过错指被害人的过错还不严重 , 只是一般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 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是从被害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上所作的分类 , 前者显然重于后者。推动型过错是指犯罪人本无犯意 , 但由于被害人单方面首先实施侵害行为,推动被告人产生犯罪动机诱发犯罪。 冲突性过错即被告人与被害人相互推动, 有明显的互动, 各自为自己的利益发生冲突 , 矛盾不断升级 , 终发生了犯罪结果。 双方都有错误 , 都对犯罪的发生负有责任。本文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面店老板的行为,属于故意过错、严重过错,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一方有严重过错”。
五、被害人过错为什么会影响量刑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实施,存在被害人不良行为的刺激,可以认为,被告人的动机具有可以从轻考虑的因素 , 从而 , 犯罪过程中所表现的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就明显小于那些完全不存在被害人过错的犯罪 , 因而 ,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就更轻 , 而根据我国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 也就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
六、结语遇事莫冲动,冲动是魔鬼。一碗面引发的血案,带给我们深刻的教训。逝者安息,生者守法。“被害人过错”虽然是酌定量刑情节,但是对于涉及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的案件中,辩护人可以对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大小、过错程度是否足以影响量刑进行深入分析,争取说服法官,保留被告人的生命。愿这个世界更加美好,愿你远离危险,远离戾气。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刑事备忘录 作者 ::::财产戴德形式 刑事备忘录行行行 cccddSS对对对 :: 作者 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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